齐齐哈尔医学院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21浏览次数:231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加热设备规范、正确使用,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实验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包括: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养箱、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及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浴锅。

第二章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杂物。并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旁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四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上墙。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五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准备。

第六条 烘箱内不得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待烘烤的实验物品,应采用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烘箱内不得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第七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使用完毕,操作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拔出电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第三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

第九条 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无法使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明火电炉的,应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保卫处批准备案,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沙桶等灭火设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

第十一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三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五章 其它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不可加得太满,以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同时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第十五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合适的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受到碰撞而损坏。

第十六条 电吹风、热风枪、微波炉、电磁炉、电烙铁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等收纳起来。

第六章 加热设备的报废

第十七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