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为加强实验室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医疗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学院实验室医疗废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医疗废物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以及医疗废物接收、集中暂存、转运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责任体系,强化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与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对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实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包装并送至指定地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实验室,应按医疗废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卫生、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 第六条 医疗废物必须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专用包装物、容器不能有破损,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固体医疗废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液体医疗废物不得直接排放进污水系统。 第七条 收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及收集时间、收集人姓名等信息。 第八条 废弃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必须经毁形、消毒后分类包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应将废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九条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前,必须进行灭菌、消毒等有效处理。 第十条 学院设医疗废物暂存站,随时接收各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暂存站应张贴医疗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将医疗废物交暂存站时,应与暂存站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医疗废物的情况,制定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医疗废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转移和处理医疗废物。转运时应做好交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收集登记、转运交接记录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十五条 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对于违规人员,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立即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