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实验材料的科学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020号)文件和《齐齐哈尔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院政发〔2019〕1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材料管理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学院本科教学实验材料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教学实验材料预算统筹和规范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学实验材料管理工作,包括预算论证、申报、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以及安全等各环节;材料领用人是教学实验材料直接责任人,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报送教学实验材料购置申请,办理财务报销等手续,并做好使用登记、日常管理和盘点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实验材料包括教学实验所需的耗材、低值品、易耗品以及其他辅助品等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具体包括:
1.耗材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
2.低值品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可反复使用并保持原实物形态,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劳保用品等。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低值品,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按易耗品管理。
第四条 教学实验材料一级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目录附后)执行,二级以下具体分类可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物品确定。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实验动物、实验气体和病原微生物菌(毒)的使用与管理分别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医学院压力容器和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六条 教学实验材料经费预算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学院预算相关安排,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学科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核定下一年度教学实验材料费定额,并本着按需购置、节约使用的要求组织论证、测算。
第七条 预算申报时,各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当前教学实验材料进行清查,并结合当年材料使用情况以及下年度需求填报教学实验材料预算。
第八条 实验材料预算上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核查,结果报财务处。学院按年度划拨各二级单位实验材料预算,由各二级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安排使用。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依据实验教学进度安排,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负责采购。
第十条 采购工作严格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年度《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材料到货后,各二级单位组织监督人、使用人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付款,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库,保证实验材料质量。
第十二条 供货清单(验收单)要求一式三份,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监督人及供应商三方签字,各存留一份。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材料由各使用单位进行保管。各实验室(中心)应具备实验材料规范存储房舍,根据所存放实验材料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库房管理规定,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建立教学实验材料出入库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教学实验材料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库房管理相关规定,包括分类管理、安全管理、出入库管理等。原则上,教学实验材料应按照教学计划进度购置,严禁实验室内大量堆积存放。
第十五条 各种教学实验材料入库后应分区存放,做好防潮、防腐、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每学期末要进行盘点,每学年要全面清查一次,做好清点清查记录,结果形成自查报告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学院每年对各二级单位实验材料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领用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使用教学实验材料并确保使用安全。低值品报废需经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做好鉴定、销账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材料及低值品管理办法》(院政发〔2016〕156号)同时废止。
附:实验材料一级分类目录
耗材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易耗品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