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冰箱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院政发[2022] 80号)

发布者:王若石发布时间:2022-05-27浏览次数:613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冰箱(含冰柜,以下统称为冰箱)使用,促进学院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建设和平安校园建设,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227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 (教发厅函〔202211号)要求和行业标准,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冰箱通常分为:机械温控有霜冰箱、机械温控无霜冰箱、电子温控有霜冰箱、电子温控无霜冰箱、防爆冰箱等五大类。

第二条  冰箱主要用于存放需低温保存的实验用药品、试剂、疫苗、生物制品、实验标本等。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如冰箱内储存的食品为教学、科研实验原料,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

第三条  实验室冰箱采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及实验人员需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冰箱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冰箱的安全状况。

第四条  冰箱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要与墙壁等保持20厘米以上距离,保持实验室通风。箱体四周区域应清洁干净,不得在周围放置纸箱、泡沫箱、气体钢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与杂物。冰箱排水口、散热口等应保持通畅。

第五条  冰箱电源电压应符合要求。使用大功率冰箱,电力负荷不足的,应及时与后勤管理处协调解决后方可进行安装调试;对于意外停电可能造成的危险,应充分考虑并加强防范;冰箱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开门次数,缩短开门时间,以减少冷气外漏,节约用电。

第六条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应依据其用途、性能、分类,整齐存放并有醒目标识,存放的试剂、样品、药品必须密封保存。

第七条  冰箱存放菌种的,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院办发〔201631号)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存放易燃、易爆、低闪点、易挥发等危险化学品应使用防爆冰箱。存放放射性物品、剧毒或高致病性生物制剂的容器应加以固定,防止因开关冰箱门或取送物品造成倒伏,溶剂溢出,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应列出危险品清单,并配备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第九条  超低温冰箱应严格规范使用操作,冰箱内为零下80℃超低温环境,取放物品时,应戴上手套防止冻伤。严禁一次性放入过多相对温度过高的物品,会造成压缩机长时间不停机,温度不下降且很容易烧毁压缩机。物品一定要分批放入,分阶梯温度降温,直至所需要的低温。经常留意温度是否显示正常,是否报警,发现问题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维护保养。

第十条  定期对冰箱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冰箱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  冰箱一般安全使用年限为10年。对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冰箱,使用单位必须每年对其工作状态进行确认,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冰箱工作状态确认表》,最长可延长使用4年,之后须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已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冰箱须作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无法修理或维修成本过高的也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员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冰箱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如密封条老化、结霜情况、压缩机长时间不停等情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电冰箱使用与安全管理规定》(院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附:齐齐哈尔医学院冰箱工作状态确认表

附:

齐齐哈尔医学院冰箱工作状态确认表

二级单位


实验室名称


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


资产编号


购置日期


型号规格


类型


储藏类别


是否已改造


使用人


联系电话


存放地点


冰箱状态确认/建议


确认人


联系电话


使用人意见



签名:

日期:

二级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注:①“类型、改造”的类型指:机械有霜械无霜、电子有霜、电子无霜、防爆,其中机械有霜冰箱和电子有霜冰箱必须注明是否已进行改造;②“储藏类别”指:易燃易爆化学品、其他物品;③“设备状态”指:正常(可继续使用)、需维修、须报废;④“确认人”应是校内人员,一般为使用人;⑤不属学校固定资产的冰箱,填报时资产编号可空白;⑥如果超过规定年限,但不愿做状态确认,将作强制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