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21浏览次数:5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及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教学及科研活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实验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责任

第四条 建立学院、二级学院(研究院)、实验中心(室)三级管理体系,完善生物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主管安全和教学的院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实验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实验室生物安全主管部门,在主管院领导和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  二级学院(研究院)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二级学院(研究院)院长为生物安全第一负责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审查实验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对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项目进行危险评估,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负责对各实验室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及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与落实;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制定具体的生物安全规则和标准操作程序,或制定实验室特殊的安全手册;负责对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操作技能;负责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资料上报和备案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认证认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生物实验室等级,从事生物实验教学、科研活动。对应生物安全分级,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一级、二级实验室为基础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若违规擅自扩大实验范围,学院将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实验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室)应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包括生物危险、消防设施、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和危险废物处理等,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设施、设备工作状态和安全监督情况,记录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  实验人员防护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操作感染性材料时,必须戴口罩和防护镜、穿隔离防护服,穿防护鞋袜,不得裸露腿部和脚趾,必要时穿连体衣。严禁穿着防护装备离开实验室。

第十五条  在进行可能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体液以及其他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或感染性动物的操作时, 应戴上合适的手套。手套用完后,应先消毒在摘除,随后必须洗手。

第十六条  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洒溅物、碰撞物或人工紫外线辐射的伤害, 必须戴安全眼镜, 必要时戴面罩 ( 面具)或其他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内用过的防护服要先消毒后清洗, 不得和日常服装放在同一柜子内。

第五章 安全培训和人员要求

第十八条  实验室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与工作有关的生物危害防护的专业培训,了解生物安全规则和标准操作程序,或实验室特殊的安全手册内容,学习物理防护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原理和特点,培训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次的生物安全培训,如生物安全规程有修改,要增加培训次数。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是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上岗前要掌握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生物安全操作规范。

第六章 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分类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时,应当具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此类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的实验室外,其他任何实验室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对保存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菌(毒)种领取、发放、样本接受、使用、销毁等登记记录。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和运输菌(毒)种。

第二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的保存工作由具备微生物专业知识的人负责。实验室应有专门保存病原微生物的设备,并根据病原微生物种类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二十八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操作的场所、设备必须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级别相适应,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

第二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七章  生物污物、废物处理

第三十条  凡是有可能被感染性材料污染的物品和材料都视为污物,其中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可靠消毒后方可再用,没有利用价值的应进行可靠灭菌后作为医疗废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不再使用的物品都视为废弃物,其中有潜在污染可能的,在丢弃前必须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没有污染的废弃物作为一般医疗废弃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室内空气一般不做特殊处理,用紫外灯消毒即可。

第三十三条  被感染性物质污染或可能污染的水都视为污水,不可倒入水池直接流出实验室,以保证不污染环境和危及公众健康,在出实验室前必须经过有效的消毒或灭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