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者: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21浏览次数:544

为加强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档案的作用,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仪器设备档案的范畴

第二条原始资料:仪器设备购置申报计划、申购论证报告、采购合同(进口设备含外贸合同)、投标书、装箱单、开箱验收记录、索赔记录、退换货记录(含生产商退换货证明文件)、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出厂合格证、使用验收记录等。

第三条运行资料:使用记录、故障报告、检修记录及报废鉴定等技术文件。

第四条管理资料:操作、保养维护制度等管理资料。

第三章归档管理

第五条申购、论证、审批阶段的资料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交档案馆。

第六条招标书、采购合同、设备验收单等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并在设备质保期满,一个月内整理完成交档案馆。

第七条随机技术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出厂合格证等原件)在开箱验收时登记,由使用单位暂时保管。使用验收通过后,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建档管理。

第八条运行资料由使用单位收集建档。

第九条设备报废后,报废鉴定等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报废后一个月之内,移交档案馆完成归档。

第十条设备报废后,随机技术资料、运行资料分别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使用单位交档案馆。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归档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资料打印的一律用A4纸;手写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能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和复写纸填写;影像资料要清晰。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要设专人负责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员应及时做好设备档案的分类、编册、登记统计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三条档案材料一般只准查阅不得外借,必须借出时,须经设备使用单位同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要妥善保管、使用,并要按期交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