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自制标本模型及奖励管理办法(修订)
(院政发[2022] 27号)

发布者:王若石发布时间:2022-04-27浏览次数:575

为加强自制标本模型管理,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标本模型,以补充教学标本模型不足和满足教学需要,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学院自制标本模型的管理部门,负责计划与结果的备案工作;各相关二级学院(部、处)为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批、鉴定及报备工作。

第二条 自制标本模型的范围

1.教学所需的人体组织大体标本;

2.组织、病理、微生物等玻片标本;

3.寄生虫标本;

4.药用植物标本;

5.教学(技能训练)模型。

第三条  自制标本模型的必要条件

1.自制标本模型单价或批量总价在1000元以上。

2.自制标本模型负责人是学院教职工,并具有完成自制标本的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

3.自制标本模型质量和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市场同价类标本,符合教学要求。

4.自制标本模型造价不应高于市场价。

5.自制标本模型在完成后能及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自制标本模型申报程序

1.需自制标本模型的科室在每年9月份根据下一年度教学需要,提出自制标本模型申请,并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自制标本模型申请表》,报二级学院(部、处)审核、批准。

2.由二级学院(部、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自制标本模型的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及数量、价格进行论证, 同意后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3.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后,申报单位将所需经费报学院纳入下一年度实验材料费预算中。各二级学院(部、处)与制作科室签订标本模型制作责任书,包括自制标本模型名称、数量、造价、技术指标、制作进度、违约责任及其它有关说明等内容。

4.在制作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不能如期完成,应及时报告各二级学院(部、处)。否则,如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将追究制作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自制标本模型验收程序

1.自制标本模型完成后,先由使用科室自行检查验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

2.自制标本模型科室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处)提出验收申请,由二级学院(部、处)组织鉴定小组验收。鉴定小组由有关学术专家、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联合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 

3.自制标本模型在通过验收估价后,纳入学院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自制标本模型定价原则

标本模型制作完成后由二级学院(部、处)组织专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依照同类标本模型市场价(至少提供3家厂商对应报价)最低标准对标本模型进行定价,自制标本模型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同类标本模型价格。

第七条  财务及账目管理

1.标本模型验收合格后,由二级学院(部、处)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办理相应建账手续。

2.自制标本模型全部费用(材料、器材、奖励)纳入年度教学实验材料经费预算并专项管理。

3.自制标本模型(含尸源及各种人体组织)所用材料、器材由二级学院(部、处)统一采购,从二级学院(部、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自制标本模型通过正式验收后,将给予制作单位一定的奖励(含标本模型制作人员劳务费及支持教学标本模型建设费等)。奖励标准为标本定价扣除制作成本后节余部分视其制作难度及质量给予30%~50%的奖励。

第九条  自制标本模型日常管理

凡建账的自制标本模型,其管理办法同外购的标本模型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自制标本管理办法》(院政发〔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