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修订)
(院政发[2022] 26号)

发布者:王若石发布时间:2022-04-27浏览次数:838

为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科学合理地购置教学、科研和办公仪器设备,有效避免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单位、部门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须论证,所论证设备应为经学院批准购置、立项建设项目或储备库项目所涉及的仪器设备。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类除外)论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  论证原则

1.适用性原则

在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部门结合教学、科研和办公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选购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使用率进行预测,避免造成设备闲置。在确定仪器设备功能时,应考虑未来专业和学科发展需要。

2.技术性原则

仪器设备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先进性应达到所要求的指标。选择自然寿命、技术寿命长的仪器设备,禁止购买即将淘汰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要配套,防止购入后因无配套设备而闲置的现象出现。

3.经济性原则

坚持以最少投入取得最大效益的原则,对各种方案进行经济和综合效益分析。既考虑购置费,又要考虑运行维护费用。申报购置数量时,既要保证满足教学、科研的实际需求量,又要充分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三条  论证层级

1.部门级论证: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2.院级论证:购置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论证方式与内容

第四条  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专家组由学术专家、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论证专家组人数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和运行成本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根据专业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教务处、科研处作为教学、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对相应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配置应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论证内容

1.仪器对学科专业发展、社会服务的意义和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效益发挥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原则上提供3个及以上同类产品)、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及与同类设备性价比较;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包括实验室水、电、气、地面承重、空调等设施建设要求;

6.校内、外共享承诺;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8.须购进口设备的必要性及国产同类设备无法满足使用的原因说明,并按相关上级要求执行。

第三章  论证程序

第六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建论证专家库,人员由所在对应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七条  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处)论证及办公会通过。填写《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其中,1万元以下的填写《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表》,与学院立项批复一并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购置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且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在申请单位部门论证及办公会通过后,填写《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与学院立项批复一并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仪器设备使用方向的主管院长主持进行院级专家论证。

第九条  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进行院级论证前,应进行校外函询,邀请国内3名以上精通该类设备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论证会程序:申购单位作可行性报告;专家提出质疑;现场考察;专家讨论;投票;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包括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技术性能的先进性,选型、配置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可行性及相关建议等);专家在论证意见书上签字。论证意见包含同意采购、重新论证、不同意采购3种。仪器设备论证通过后在实验设备管理中心部门网页上以论证简报方式予以公布。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1.学院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需要的;

2.学院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 800 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的;

3.学院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的;

4.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的。

(二)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购置论证原则上不予通过:

1.学院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需要及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需要的(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 800 小时来判断);

2.申购仪器设备与所在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不符的;

3.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的;

4.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或无法满足申购设备安装条件、配套经费的;

5.申购单位未按学院要求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

第十一条  经部门级、院级论证通过后,申购单位填报招标采购管理系统,逐级审批后采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论证通过后,购置计划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或财政专项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的,如金额缩减或参数正偏离的,须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经申购单位主管院长及实验设备管理中心部门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否则,须重新论证。

第十三条  申购单位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处)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申请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制度》(院政发〔2016〕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