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要求,结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处)、实验中心(室)三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合同、验收、账目和报废处置等,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使用过程管理和报废鉴定等,使用单位负责制定购置计划、报批和具体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为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用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与审批
第五条 在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二级学院(部、处)结合教学、科研和办公等方面的工作需要,结合学院现有仪器设备及共享情况,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购置项目计划,经论证审议通过,报学院批准立项后执行。
第六条 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处)论证及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填写《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其中,购置1万元以下的设备填写《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表》,与学院立项批复一并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购置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且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在申请单位论证及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与学院立项批复一并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仪器设备使用方向的主管院长主持进行院级论证。
第八条 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进行院级论证前,应进行校外函询,邀请国内3名以上精通该类设备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拟购置仪器设备经论证和本单位部门通过后,报学院主管院长、院长审批采购;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金额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按规定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核通过。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论证通过后,购置计划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或财政专项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的,如金额缩减或参数正偏离的,须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经申购单位主管院长及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否则,须重新论证审批。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第五至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按《齐齐哈尔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院政发〔2019〕121号)和《齐齐哈尔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院政发〔2019〕122号)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部门集中(科研)和自行组织采购。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划分。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前,需提供科研处论证签章的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意见表》。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前,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第四章 仪器设备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是资产入账前期重要的基础工作,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资产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入账以请购文件、采购合同及附件为验收蓝本。
第十七条 学院购置仪器设备验收按《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组织,使用人及部门负责人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2.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联合验收,并填写联合验收单。
3.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邀约有关专家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联合验收报告。
第五章 仪器设备账务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按《事业单位财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分类账簿。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事业单位财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固定资产一级分类账簿,与财务处平行登记。
第二十条 建立资产与财务处对账机制,切实保证资产账面与财务账面分类资产数据一致。所购仪器设备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设备家具管理数据库,按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部门资产管理台账是开展资产清查的蓝本。
第六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仪器设备责任人及管理责任,明确使用人的责任和义务。单价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须指定业务能力好、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要依据仪器设备说明书,制定操作规程。使用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凡是单价10万元(含)以上,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参加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落实岗位责任制。40万以下仪器设备由二级学院(部、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40万(含)以上仪器设备须经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 除仪器设备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设备。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要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批准。仪器设备责任人要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价值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须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全部随机文件、使用记录、检查维修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尤其是科研用精密仪器设备和价值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均应实现校内共享,并科学管理。不能共享的要说明理由,否则,限制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价值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实施绩效考核,纳入各单位部门组织绩效考核,并作为是否允许申购同类设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本部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同时进行技术交接,接续人能独立完成设备操作后,办理资产领用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仅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及办公,不得用于工作以外的任何事情。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许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需经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带出者,全院通报批评。因工作需要,需将设备带出学院的(如:照相机、摄像机等),应填写《仪器设备带出申请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章 仪器设备调拨、报废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调拨
1.各单位、部门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处理,调拨要先按各部门内,后部门外原则进行。
2.各单位、部门内调拨,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设备管理员办理调拨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账务领用人变更手续;各单位部门之间调拨,由调出单位部门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依据全院设备状况提出调拨建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废条件
仪器设备状态处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3.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
4.产品更新换代,配件采购不到且无法替代的。
5.耗能大、效率低、影响环境,属国家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依据报废条件,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在学院设备专家库中抽取3人以上(单数)鉴定专家,成立专项设备报废鉴定组,对设备进行测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 鉴定报告一式三份,分别由设备使用单位、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存,并作为报废依据。
第三十五条 价值10万元(含)以上/台(套、批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审批程序为:
1.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联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4.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原《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政发〔2016〕1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