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发布者: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21浏览次数:588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的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师生员工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查找安全隐患,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预防教育、有关安全制度、实验操作规范以及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废弃物处置规程等。

第四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的督导与检查;二级学院(部)是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主管实验室的院领导负责安全教育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安排辅导员对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以预防教育为主,其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触电、安全地使用化学试剂等实验材料以及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六条  要根据具体实验性质确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培训形式,如开设教育讲座,仪器设备技术培训,参观展览,观看警示片、示教片,举办知识竞赛,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等形式。

第七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 实验室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学生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要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