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备维护
第一条 设备责任人应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及技术要求,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条 使用人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对故障作出正确的判断,必要时应停机检查。
第三条 对设备易损部件进行定期检查、更换,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第四条 设备责任人要定期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五条 坚持及时、保质、节约的原则,院内、外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院内维修,控制院外维修。
第三章 设备维修
第六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通知维修人员现场检修。
第七条 所有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包括赠予及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在故障发生后,需更换配件或返厂维修的应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报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八条 院外维修的仪器设备,需使用单位、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双方登记设备信息(型号、序列号等),方可办理院外维修。院外维修的仪器设备验收时(质保期以外设备),应明确院外维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均应查明故障原因、排除安全隐患。属于个人责任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任事故,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维修经费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贵重仪器设备在每年九月上旬,以二级学院(部、处)为单位,申报下一年度设备的维护、维修预算。预算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以机养机”的原则,其维修费由仪器设备本身的创收支付。
第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来源。设备维修应该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维修后在维修结果反馈中写明维修及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设备维修费在报销前,维修发票应有设备使用人和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字。
第十四条 院外维修费用报销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明细。损坏的零部件由设备管理科收回。
第十五条 质保期内设备需要维修的,由供应厂(商)免费提供维修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原《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院政发【2013】38号)文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