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教学实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指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环境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持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在主管院长和学院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院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物、实验废弃物等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是: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各种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及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对实验室和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加强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原微生物申购、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七条 各实验室管理者是安全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需接受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指导教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合教师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学科特点,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转运、存放、使用、销毁等过程。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分类分库存放,做好包装和标识。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及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保存、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实验室的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的管理,不得将危险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规范包装和标识,在规定地点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重点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对超期服役及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2、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四条 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路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结束必须及时关闭水、电及气源。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并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1、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2、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和配发,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3、严禁在实验室吸烟,不得有与实验无关的行为。 4、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1、学院、二级学院(部)、实验教学中心均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2、二级学院(部)、实验教学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须及时报告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武装部(保卫处)及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武装部(保卫处)及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并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