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制度

发布者: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21浏览次数:5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贮存,确保贮存安全,保障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库房是学院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库房。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危化品库房的主管部门,在主管院长和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危化品库房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危化品库房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危化品库房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库房管理员的管理,并对危化品库房的新建、改建、扩建提出意见。

第四条  武装部(保卫处)是危化品库房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危化品库房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危化品的使用部门,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危化品申购、领用、暂存、返库等工作,对返库危化品的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危化品库房实行专人管理,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管理员需经专业培训后上岗,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危化品库房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管理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危化品入库必须按采购计划进行严格的入库验收,及时登记入账。入库的危化品应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八条 要分区、分类贮存危化品,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与禁忌物混合贮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贮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标识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及以上不同级别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级别危险品进行标识。 

第九条 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分开存放,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各类化学品不得存在超限叠放现象。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同贮存。

第十条  库房管理员等工作人员在库房工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服和防护用具,使用符合要求的工具。在搬运危化品时,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要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第十一条  库房管理员要做好危化品入出库登记,日清月结,每学期进行一次盘点,保证帐物相符,发现包装破损、变形、分解、变质等应及时处置,严防渗漏,如有丢失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武装部(保卫处)。

第十二条  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手机,杜绝一切可能出现火花的因素。库房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适宜的消防器材,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三条  为避免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大量堆积,二级学院(部)所申购的危险化学品须在一年内用完,逾期不用的,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将调配给有需要的实验中心使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