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发挥最佳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的需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支撑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科学态度、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推动总体教学水平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经学院批准的教学实验室改建、扩建、新建项目。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遵循申请、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程序。
第五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管理部门,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进行下一年度建设项目集中申报。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建设目标:
1、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和科学思维能力的实验教学平台;
2、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3、建立信息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建设原则:
1、先进性原则。项目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应有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开放共享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
3、同步建设原则。实验室硬件建设的同时,同步开发相应的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指导书,修改或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确保项目的使用效益。
4、责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学院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问责制。
第三章 立项与评审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新办专业;
2、目前实验教学条件尚不能满足专业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室;
3、根据实验教学改革需要,提升实验教学水平。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经广泛调研论证后,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申请立项。
第十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
2、联评:初审通过的项目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请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进行联评。联评通过实地考察、听取申请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查看材料等环节,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3、审批:经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院领导或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发文公示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获批项目经费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获准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申请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为项目建设责任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决定。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作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后勤管理处对建设项目中土建装修及水、电、暖工程预算指导及施工安全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的,应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提供《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变更报告》,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主管院长或院长同意,并落实所需经费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中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其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验收申请,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验收依据:
1、招、投标文件、合同(包括施工方案、设备技术证明)、补充协议。
2、建设目的、目标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功能使用要求等。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暂缓通过验收,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的,责任人要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书面说明情况。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负责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