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21浏览次数: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的采购、领用、存放、销毁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学院、二级学院(部)、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体系。

1、学院安全委员会为学院危化品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2、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武装部(保卫处)是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危化品管理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对二级学院(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

3、二级学院(部)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负主体责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危化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负责本单位危化品的采购申请审批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对危化品管理负直接责任,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危化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对本实验中心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  危化品购置

第六条  凡需要使用危化品的实验中心,于每年10月中旬,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中心主任及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形成学院下年度危化品购置计划。

第七条  危化品购置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国家管控的危化品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申购审批,并到指定地点采购。非国家管控的一般危化品到有销售资质的商家采购。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领取和使用

第八条 实验室需要领用危化品时,以最低用量为限,用多少领多少。应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单》(一式两份),详细写明用途、用量。经实验中心主任及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到危化品库房领取。

第九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还应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剧毒、易制毒和爆炸品备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用途、用量、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使用责任人同时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报武装部(保卫处)备案后方能领取。

第十条 领用时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领取,并申请武装部(保卫处)派警员护送。领取后及时登记入账,由专人在符合要求的库房(专用柜)内存放。剧毒品领用量为日用量,领取后当日用完,若有剩余当日返回库房,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十一实验室应建立危化品管理账本,对危化品的领取、使用、存放、退库、废物处置进行登记备案。严禁个人自带私存,严禁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国家管制的危化品。严禁向外转让或借出国家管控的危化品。

第十二条 危化品使用人应熟悉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及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完备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 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及相关区域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危化品的容器应有醒目清晰的标识,使用剧毒品时,必须专人负责用加锁的密闭专用容器予以保管,此容器不能兼做它用。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危化品时必须由教师详细指导操作方法,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  危化品如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发生,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武装部(保卫处)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三方共同调查处理。

第五章  危化品存储和保管

第十六条  危化品必须贮存在专用贮存室(专用柜)内,存储处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十七  按照危化品的特性应分类存放,对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化品不能同处一室。对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和桶(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处存放。

第十八条  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掌握危化品管理知识的人员管理危化品,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对存储的危化品要经常检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