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科学处置实验废气、废液、废弃物(简称“三废”),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各院(部)要加强对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教育,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三废”处置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试验方法和设备。应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鼓励和支持对“三废”进行充分回收合理利用。 第三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产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负责,确保“三废”处理合法合规,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学院、二级学院(部)、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职责 1、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为学院“三废”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三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2、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学院“三废”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三废”管理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对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三废”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3、二级学院(部)对本单位“三废”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部)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三废”管理制度,结合“三废”的特性,建立“三废”回收、处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责任。负责“三废”管理日常监管,杜绝违规处理和事故的发生。 4、实验中心主任对“三废”处理负直接管理责任,实验人员负直接责任。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三废”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人员要按照制度要求,分类收集、储存“三废”。 第三章“三废”处置 第六条 实验中有废气产生的实验室,须有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高浓度废气做适当的化学吸收稀释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七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厨(柜、系统)内进行,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配备吸收、回收装置。 第八条 实验室一般性废液必须经去毒、去害处理后方可排放,有毒、有害废液严禁直接排入管道。 第九条 有机溶剂、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废液须分类安全存放。严禁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容器内,以免形成化学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或造成安全事故。盛装废液的容器应不易破损、变形、老化,且密封良好。 第十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废渣;废旧药品(试剂);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包装物、盛装容器;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持。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倾倒或丢弃。 第十二条 盛装有毒、有害废弃物(液)容器上,应有醒目的标识,标明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时间。全面、及时登记废弃物(液)的性质和数量。有毒、有害废弃物(液)必须存放在具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房间,应避光,远离火源、水源,通风良好,不能随意搬动。 第十三条 学院对无法通过处置,实现无害化排放的实验废液、废弃物,设立危险废弃物库房,统一回收、存储,集中处理。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废液、废弃物回收、存储和处理工作。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和每学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集中回收日(特殊情况随时与实验室管理科联系),各实验中心将废物(液)桶(瓶)装箱送至学院危险废弃物库房,包装箱标明封存单位、时间、废弃物名称、数量、性质。运送废弃物至少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本单位危化品管理员,同时携带有毒、有害实验废弃物登记本,在入库时与库房管理员相互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根据危险废弃物库房存储情况,每年进行1-2次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特殊废弃物的回收管理 1、实验动物尸体由实验动物中心回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如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要注明污染物性质,在回收时做好交接。 2、解剖实验教学产生的尸块由实验室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解剖尸体使用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污染事故后,实验中心主任或本单位负责人立即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武装部(保卫处)报告。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污染的扩散。并按有关程序向学院安委会及上级报告。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原《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废气、废液、废弃物管理办法》(院政发【2013】62号)文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