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加热设备规范、正确使用,促进学院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建设和平安校园建设,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22〕7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 (教发厅函〔2022〕11号)要求及行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实验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包括: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养箱、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及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浴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
第三条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使用大功率加热设备,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电力负荷不足的,应与后勤管理处协调解决后方可安装调试;对于意外停电可能造成的危险应充分考虑并加以防范。
第二章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杂物,并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旁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六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上墙。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七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一般需每隔10-15分钟观察1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准备。
第八条 烘箱内不得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待烘烤的实验物品,应采用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烘箱内不得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第九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使用完毕,操作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拔出电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第十条 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
第三章 加热浴锅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
第十二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四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五条 要保持加热浴锅清洁,按期洗刷、防止生锈和防止介质泄漏或漏电。介质要经常更换。如较长时间停用,加热浴锅中的介质要妥善处理。
第四章 其它加热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不可加得太满,以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同时,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第十七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合适的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受到碰撞而损坏。
第十八条 电吹风、热风枪、微波炉、电磁炉、电烙铁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等收纳起来。
第五章 加热设备报废
第十九条 烘箱、电阻炉的使用年限为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作报废处理。对超过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必须每年对其工作状态进行确认,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电加热设备工作状态确认表》。对于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院办发〔2016〕35号)同时废止。
附:齐齐哈尔医学院电加热设备工作状态确认表
附:
齐齐哈尔医学院电加热设备工作状态确认表
二级单位 | 实验室名称 | ||
设备名称 | 生产厂家 | ||
资产编号 | 购置日期 | ||
型号规格 | 类型 | ||
使用人 | 存放地点 | ||
加热设备状态确认/建议 | |||
确认人 | 联系电话 | ||
使用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二级单位意见 | 签名: 日期: |
注:①“加热设备”指:烘箱、电阻炉;②“型号规格”指:型号、使用功率、加热可达到的最高温度;③“类型”指:真空、气氛(注明使用的气体);④“设备状态”指正常(可继续使用)、需维修、须报废;⑤“确认人”应是校内人员,一般为使用人;⑥不属学校固定资产的加热设备,填报时设备编号可空白;⑦如果超过规定年限,但不愿做状态确认,将作强制报废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