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麻醉、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共三类23种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层层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第四条 职责
1、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学院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在学院安全委员会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的采购、存储及发放管理;负责指导、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
2、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的采购、存储、发放、使用等过程进行安全监管。
3、各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计划申请审核,请领、保管、使用等全面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并组织落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使用记录,保证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购置申请
1、凡需要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及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报当地卫生部门(药监部门、公安部门)审批。
2、每年九月上旬,各单位将下一年度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购置申请,一次性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第六条 购置申请获批后,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指定专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每次采购不宜过多,原则上应控制在一个学期的用量,避免大量库存而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 库房管理
1、学院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库房,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设两名管理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的验收、入库、出库及库房管理。
2、药品购入后,要仔细核对清单验收、及时入账、办理入库。库房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物相符,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严格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制度》
第八条 请领
1、领用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须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领用单》,经实验中心主任及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
2、领取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须由两名教职工(其中一人必须为使用单位的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管理负责人)领取,并申请武装部(保卫处)安保人员护送。
3、领取时需携带本单位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账本,在请领发放时及时入账,并与库房管理员相互签字确认。每次领取不宜过多,领取总量不能超过本单位申购量。
4、在领取时,领用人需签订《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使用承诺书》,承诺领用的药品只用于教学和科研,绝对不用于制造危险品或其他非法行为。在从领出开始直至使用完及空瓶处理期间,承担管理责任。
5、领取的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须在符合要求的房间或专用柜内储存,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
第九条 使用管理
1、每个实验室须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账本。需要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时,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向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管理员请领,并与管理员在双方账本上签字确认。领用人需签订《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使用承诺书》并承担管理责任。
2、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使用中,应认真登记,准确记录每次的消耗量与剩余量,登记情况需两人签字确认。
3、学生使用时要做好安全教育,做好指导监督。药品负责人负责学生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建立完整的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管理档案,以备核查。
1、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申报材料、采购品种、数量、金额、入库验收手续、出库登记、供应商的供货单,以及上级管理机构签发的各类文件材料的管理。
2、使用单位负责领用审批、存储台账、领用登记、使用记录、空瓶回收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如发生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丢失等突发事件,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武装部(保卫处)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同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储存、使用、转让麻醉、精神药品与易制毒(爆)化学品。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