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实验室压力容器和气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学院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建设和平安校园建设,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R5002-201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6号令)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9〕154号)及修订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一)最高工作压力≥0.1Mpa。
(二)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三条 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气瓶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工作压力≥0.2MPa。
(二)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
(三)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四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为压力容器和气瓶归口管理部门。压力容器和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和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与压力容器和气瓶有关的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和气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所使用压力容器和气瓶的特点分别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压力容器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凡计划购买压力容器的单位,需确保所购产品是合法资质单位生产,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第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明确所购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管理或作业资质。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到货后,须由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共同完成相应工作,方可申请验收。
(一)检查到货压力容器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和安装告知书等文件。
(二)清点到货物品及所有单据、说明书等资料并登记在册。
(三)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压力容器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必须由生产厂家或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国家许可的单位进行,并在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调试,直至压力容器各参数都符合技术说明的各种标准。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验收后10日内,使用单位配合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设置专人负责压力容器安全及使用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压力容器有关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二)参加新进压力容器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三)编制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负责压力容器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监督检查压力容器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六)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
技术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应有固定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操作资格考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二)做好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保持良好状态。
(三)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对任何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二)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压力容器搬运和移动安全措施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四)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五)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维护保养方法。
第十五条 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护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检查,压力容器受压部件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上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9月上旬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统计表,报送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如发生安全事故,须迅速报告学院武装部(保卫处)和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
第四章 压力容器检查与检验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随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学院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检查,并对监察、检查所提出的意见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做详细记录。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压力容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要求(投入使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3年),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该压力容器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压力容器维修、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变更(含使用变更和过户变更)与报废(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均可予以报废),需由压力容器所属单位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并积极配合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第六章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气瓶使用基本条件包括:
(一)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管理工作。
(二)气瓶使用人为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必须掌握气体的性能、操作规程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三)实验室应依据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制定本实验室的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四)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办理气瓶使用程序包括:
(一)使用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应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申请。
(二)购置申请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购买。租用外单位气瓶,应经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实施。
(三)外单位赠与的气瓶应在使用前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告,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充装气体必须是在有气体充装许可的单位进行。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有关规定,本规定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包括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周期: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二)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腐蚀、损伤或怀疑其可靠性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在购入(租用)气瓶时应作如下检查,以免不合格气瓶流入。
(一)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气瓶颜色标志》(国家GB/T 7144-2016)规定,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二)检查气瓶肩部钢印,包括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实验压力、气压实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三)气瓶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检测是否漏气。
第二十九条 气瓶存放包括:
(一)实验室内不得有敞开式的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含电火花),远离其他热源。具备防爆的照明、通风设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
(二)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实验室内的温度。
(三)易燃、易爆气体必须存放在专用气瓶柜内。不同气瓶里的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应分室存放和使用,并在附近配备相应的保护用具和灭火器材。同一气体气瓶不能超过2瓶。
(四)放置整齐,戴好瓶帽,用钢瓶架或气瓶安全柜等防止倾倒的固定装置,不得横放。
(五)不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混存,并避开各种放射源。
(六)空瓶、长期不用的气瓶应及时移出实验室。
第三十条气瓶搬运包括:
(一)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二)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关紧阀门,确保没有泄漏。
(三)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四)可使用气瓶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前须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所盛装的气体进行确认,使用时须加装与之相适应的减压器,应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用途等。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以及可能造成回流的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三十二条 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可燃性、助燃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生操作时应有指导教师在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告知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压力容器和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院办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常用气体钢瓶标志
附:
常用气体钢瓶标志
气体类别 | 瓶身颜色 | 字样 | 标字颜色 | 色环 |
氮气 | 黑 | 氮 | 白 |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
氧气 | 淡蓝 | 氧 | 黑 | |
空气 | 黑 | 空气 | 白 | |
氩气 | 银灰 | 氩 | 深绿 | |
氦气 | 银灰 | 氦 | 深绿 | |
氢气 | 淡绿 | 氢 | 大红 | P=20,大红单环 P≥30,大红双环 |
二氧化碳 | 铝白 | 液化二氧化碳 | 黑 | P=20,黑色单环 |
乙炔 | 白 | 乙炔 不可近火 | 大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