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压力容器和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7-08-29浏览次数:205

齐齐哈尔医学院压力容器和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压力容器和气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R5002-201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9】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0.1Mpa。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三条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气瓶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1、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工作压力≥0.2MPa。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

3、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四条压力容器和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和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与压力容器和气瓶有关的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和气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所使用压力容器和气瓶的特点分别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设置专人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及使用管理,其职责如下:

1、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八条 压力容器应有固定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操作资格考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2、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保持良好的状态。

3、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对任何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九条必须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压力容器搬运和移动安全措施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维护保养方法。

第十条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护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上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9月上旬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表,报送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如发生安全事故,须迅速报告学院武装部(保卫处)、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

第三章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气瓶使用的基本条件

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气瓶使用人为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必须掌握气体的性能、操作规程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3、实验室应依据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制定本实验室的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

4、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办理气瓶使用的程序

1、使用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应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申请。

2、购置申请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购买。租用外单位气瓶,应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实施。

3、外单位赠与的气瓶应在使用前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告,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充装气体必须是在有气体充装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

1、检验周期: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2、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腐蚀、损伤或怀疑其可靠性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在购入气瓶时应作如下检查,以免不合格气瓶流入:

1、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2、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实验压力、气压实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3、气瓶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检测是否漏气。

第十八条气瓶存放:

1、实验室内不得有敞开式的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含电火花),远离其他热源。具备防爆的照明、通风设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

2、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实验室内的温度。

3、易燃、易爆气体必须存放在专用气瓶柜内。不同气瓶里的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应分室存放和使用,并在附近配备相应的保护用具和灭火器材。同一气体的气瓶不能超过两瓶。

4、放置整齐,戴好瓶帽,用钢瓶架或气瓶安全柜等防止倾倒的固定装置,不得横放。

5、不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混存,并避开各种放射源。

6、空瓶、长期不用的气瓶应及时移出实验室。

第十九条 气瓶的搬运

1、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2、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关紧阀门,确保没有泄漏。

3、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4、可使用气瓶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第二十条使用前须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所盛装的气体进行确认,使用时须加装与之相适应的减压器,应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用途等。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以及可能造成回流的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二十一条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可燃性、助燃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生操作时应有指导教师在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告知学生。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各种气体钢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