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王若石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105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8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学院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强化安全红线意识,以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为抓手,以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切实把各类风险隐患化解于萌芽状态,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3年4月4日-4月12日)

1.学院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参加由教育部召开的2023年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启动培训会。

2.各相关单位、部门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传达教育部、黑龙江省和学院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工作部署,使师生正确认识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升安全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二)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4月13日-4月18日)

1.各单位、部门要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等文件,组织对本单位各类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自查工作,重点做好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日常安全检查与整改落实、危险化学品及生物安全全周期管理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

2.各单位、部门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求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

(三)学院复查阶段(2023年4月18日-5月15日)

学院将根据各单位、部门自查自纠情况,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的方式组织开展现场复查工作,重点对立行立改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短期无法完成整改隐患的责任人落实和整改方案制定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可靠整改方案的实验室,将责令实验室立即停止使用,完成整改后方可继续开放使用。

(四)省教育厅现场检查阶段(2023年5月-6月)

黑龙江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入校开展现场检查。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准备好实验室安全档案,做好迎接专家组入校现场检查的各项工作。被抽查到的各单位及实验室要积极配合现场检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学院整改阶段(2023年7月-9月)

学院将根据教育厅反馈的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工作,并按要求报告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六)学院回头看阶段(2023年10月-11月)

学院将核查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并形成年度报告和年度实验室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台账,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横到边、纵到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安全检查工作敷衍了事,存在风险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将给与通报。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填写《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5)、《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汇总表》(附件6)、《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附件7)并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于4月17日17:00前报送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图书行政楼1303室)。联系人: 袁文贤,联系电话:2663403。

附件1:教科信厅函〔202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做好2023年度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pdf

附件4: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年).doc

附件5: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doc

附件6: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xls

附件7: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xlsx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