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应急购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贾冰发布时间:2026-07-15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应急购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应急需求的妥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相关规定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应急购置应当遵循从严掌握、高效规范、归口管理、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包括在用教学、科研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中仪器设备应急购置资金是指院内预算中“教学、科研平台等设备购置费”。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上应提前做好计划,使用专项资金进行购置。申请使用应急购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仅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校园安全的应急处置。

(二)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而进行的购置。

(三)为处置直接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的突发事件而进行的临时性紧急购置。

(四)其他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的应急事件所需临时性紧急购置。

第六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仪器设备应急购置资金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仪器设备应急购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流程

使用“教学、科研平台等设备购置费”应急购置仪器设备的单位部门须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应急购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单》。

(一)仪器设备应急购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单位部门填写审批单,并签字盖章。

2.申请单位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3.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4.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分管院领导审批。

5.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批次仪器设备总价达到5万元)。

6.院长审批。

7.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填报招标购置管理系统,其它的自行组织采购。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及单台件限额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直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费预算标准》(黑财预〔2018〕58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工作需要,超限额购置的需重点说明。

第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论证、采购、验收、入账、付款等应遵循学院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应急购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