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管理,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凡属首次购入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其性能指标、操作程序、维护保养及有关注意事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设备使用记录簿。在不具备必须的安全设施及环境条件时,仪器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且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制订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一份张贴上墙,一份归档),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通用操作准则
(一)所有操作人员须经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仪器设备原理、操作流程及应急处理方法后,方可独立操作。严禁未培训人员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二)操作前须检查仪器设备状态,确认电源、管路、配件等连接正常,仪器标识清晰完整,无破损、松动等异常情况。
(三)严格按照仪器设备说明书或既定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不得擅自更改参数、拆卸部件或违规操作。若调整参数,须经指导教师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
(四)仪器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须密切关注仪器设备运行状态,如出现异常声响、气味、温度过高等情况,立即停机检查。
(五)实验时须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实验服、护目镜、手套等,长发需束起,不穿拖鞋、高跟鞋及露趾鞋,禁止在实验区域饮食、吸烟。
第六条 开机与运行操作规范
(一)开机前确认供电电压、频率与仪器设备要求一致,检查接地是否良好,避免漏电风险。
(二)按仪器设备规定顺序开机,先开启辅助设备,待稳定后再启动主机。启动后观察仪器各项指标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
(三)加载样品或试剂时,须严格按照用量要求操作,避免过量导致仪器堵塞、污染或损坏。操作过程中避免样品溅洒,若发生溅洒立即停机清理。
(四)运行过程中如须处理样品位置或补充试剂,须先暂停仪器设备运行,待仪器设备稳定后再进行操作。
(五)禁止在仪器设备运行时进行拆卸、改装部件,或触碰仪器设备运动部件、高温部位、带电部位等危险区域。
(六)多人共用仪器设备时,须明确分工,做好操作记录,前一人操作结束后须告知下一人仪器设备状态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 停机与后续处理要求
(一)实验结束后,按仪器设备规定顺序停机,先关闭主机,再关闭辅助设备及电源。避免直接切断总电源,防止仪器设备数据丢失或部件损坏。
(二)及时清理仪器表面及操作台的污渍、样品残留等,将用过的耗材分类处理,废弃试剂按规定倒入对应回收容器,不得随意丢弃。
(三)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注明使用时间、实验内容、使用时数、累计时数、仪器设备运行状态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信息。
(四)使用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恢复仪器设备至待用的正常状态,关闭实验室门窗,检查水电是否切断,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特殊情况应对措施
(一)若仪器设备发生漏电情况,操作人员须立即切断电源总开关,切勿直接触碰仪器设备,待确认安全后检查漏电原因,未排除故障前不得使用。
(二)实验过程中若出现火灾,立即使用合适灭火器灭火,同时切断电源,若火势较大须及时拨打消防电话,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组织人员疏散。
(三)若有试剂泄漏,须根据试剂性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腐蚀性试剂泄漏须用中和剂处理后清理,有毒试剂泄漏须佩戴防护装备后进行收集处理,并通风换气。
(四)仪器设备部件损坏或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不得自行拆卸维修,须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指导教师,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五)发生人员受伤情况,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往学院医务室或附近医院救治,同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三章 维修维护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停机检查和常规保养,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杜绝仪器设备带障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填写申请表,经申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经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专业人员审核后,组织专业维修人员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凡属于质保期内受损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与厂方直接联系,及时维修,严禁拖延至质保期外。
第十二条 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十三条 维修后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验收,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维修方在维修验收单上签字,并及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的报修仪器设备严禁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从出现故障开始,包括报修、维修、验收等全过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相应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经维修后发生增减值情况或其功能经维修后发生改变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变更该仪器设备台账。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特别是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教师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事先讲明使用方法,并随时给予必要的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须按精密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解决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特别是精、贵、稀仪器设备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外借须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须按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退休、调转、职务变动、出国学习等)时,须将所领管的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规程》(院政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